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房屋资产登记和清查
第四章 房屋资产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房屋资产维修和养护
第六章 房屋资产出租和出售
第七章 房屋资产报废和处置
第八章 房屋资产安全管理
第九章 房屋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十章 房屋资产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资产管理,提高房屋资产使用效率,维护房屋资产安全和价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房屋资产,包括住宅、办公楼、厂房、仓库等。
第三条 房屋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合理使用,提高效率
及时维修,保持完好
安全管理,杜绝事故
第四条 单位成立房屋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资产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设立房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建立和完善房屋资产管理制度
进行房屋资产登记和清查
组织房屋资产使用和管理
组织房屋资产维修和养护
负责房屋资产出租和出售
办理房屋资产报废和处置手续
加强房屋资产安全管理
建立和完善房屋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
定期向单位报告房屋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 房屋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房屋资产登记簿,登记房屋资产的基本信息,包括:
房屋地址
房屋面积
房屋结构
房屋用途
产权性质
使用单位
第八条 房屋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房屋资产清查,核实房屋资产的实物与登记簿是否一致。
第九条 房屋资产清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外观和结构检查
房屋内部设施检查
房屋使用情况检查
房屋产权证核查
第十条 房屋资产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一条 房屋资产使用单位应负责房屋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
保持房屋清洁卫生
定期检查房屋设施设备
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
节约用水用电
第十二条 房屋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房屋资产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房屋资产应定期维修和养护,保持房屋完好和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 房屋资产维修和养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预防为主,定期检查
及时维修,避免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规范操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五条 房屋资产维修和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外观修缮
房屋内部设施维修
屋顶防水和保温
电气线路检修
给排水系统检修
第十六条 房屋资产出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房屋资产出租前,应进行房屋评估,确定合理租金。
第十八条 房屋资产出租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维修责任等条款。
第十九条 房屋资产出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房屋资产出售前,应进行房屋评估,确定合理售价。
第二十一条 房屋资产出售合同应明确房屋面积、结构、产权性质、售价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 房屋资产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房屋资产报废标准:
房屋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房屋使用功能丧失,无法正常使用
房屋安全隐患严重,无法消除
第二十四条 房屋资产报废后,应及时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房屋资产报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包括:
拆除重建
改建他用
出售或出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房屋资产安全管理,确保房屋安全。
第二十七条 房屋资产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定期检查房屋安全隐患
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
加强房屋防火、防盗、防雷措施
组织房屋安全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房屋资产使用单位应负责房屋日常安全管理,包括:
保持房屋门窗完好
不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不私自改动房屋结构和设施
第二十九条 房屋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房屋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房屋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包括以下功能:
房屋资产登记管理
房屋资产使用管理
房屋资产维修管理
房屋资产出租管理
房屋资产出售管理
房屋资产报废管理
房屋资产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房屋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应与单位其他信息化系统集成,实现数据共享。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房屋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房屋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房屋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建立房屋资产管理考核制度,对房屋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房屋资产管理考核内容包括:
房屋资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房屋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房屋资产维修和养护情况
房屋资产出租和出售情况
房屋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房屋资产信息化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单位房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