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酒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的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和非住宅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创造安全、整洁、舒适、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的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职责、议事规则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酒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并遵守国家和酒泉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物业服务费用;
(三)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
物业服务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或者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的日常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管理的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明确界定,并通过公示等方式向业主告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标识。
物业管理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一)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
(三)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管理;
(四)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
(五)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质量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达到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程度。
物业管理质量应当按照国家和酒泉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物业管理质量。
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物业管理纠纷是指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相关方之间因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争议。
物业管理纠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解决:
(一)协商解决;
(二)申请调解;
(三)申请仲裁;
(四)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按照国家和酒泉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酒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标准;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行为;
(三)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四)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