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地产资质管理办法
为规范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资格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资格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5年以上,已开发建设并交付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住宅面积累计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优良。
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3年以上,已开发建设并交付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住宅面积累计不少于50万平方米,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良好。
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2年以上,已开发建设并交付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住宅面积累计不少于10万平方米,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合格。
四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1年以上,已开发建设并交付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住宅面积累计不少于5万平方米,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基本合格。
三、资质申请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有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注册资本;
有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四、资质审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的有效期和延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效期为5年。
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并换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六、资质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七、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八、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未取得,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伪造、涂改的;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